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汽车节能管理体系,推动汽车节能技术发展和应用,引导低油耗节能车辆的生产和使用,从整体上降低我国汽车燃料消耗量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制定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对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检测与申报、备案、标示、公布、监督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轻型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所有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kg以下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标注由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按照统一的国家标准测定的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消费者可以根据
购车后的预期使用情况参照相应的燃料消耗量选择车辆。
一、背景、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石油资源的需求激增,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对进口石油的依赖度不断提高。据海关统计,2008年全年进口原油17888万吨,石油消费对外依存度达到49.8%。同时,中国
汽车工业发展迅速,产销总量持续增长,2008年
汽车销售量为938.05万辆,
汽车保有总量达到6467万辆。由
汽车消耗的燃料占我国燃料消耗总量的40%左右。据预测到2020年车用燃油消耗为3.05亿吨,换算成原油将超过5亿吨,车用燃油成为我国新增石油消耗的主体。目前,包括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在内的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根据各自国情实施了不同形式的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制度,作为控制
汽车二氧化碳排放和油耗的支柱措施之一。
作为
汽车产品
节能管理的重要内容,《轻型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是国家对
汽车产品进行科学系统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建立
汽车节能长效管理机制的必要措施,涉及政府管理职能、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及监督责任等。 通过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制度的建立,将向消费者提供燃料消耗量信息,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油耗
节能汽车,促使
汽车制造商开发更加
节能的车辆,推动
汽车节能技术发展进步,对加快我国
汽车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
节能减排发挥重要作用。
二、 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作为完善
汽车产品管理的举措之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6年下达了“
汽车燃料消耗量公示管理制度‘十一・五’实施规划”项目,由中国
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领导下、牵头组织进行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制度研究,对标示制度在国外的实施情况、目标和原则、关键环节等进行可行性研究。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明确提出“
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
汽车燃料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
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料消耗量标识。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告
汽车燃料消耗量指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
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把
汽车节能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了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制度研究与完善,多次召开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座谈会,就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制度的建立、实施与相关部委协商,并听取国内外
汽车生产企业以及中国
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
汽车工业协会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多次修改形成了《轻型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09年6月22日至7月6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向
汽车生产企业和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收到国内外
汽车生产企业、技术组织和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近百条。2009年7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国内外主要
汽车生产企业的技术专家和代表就意见征集和反馈情况进行专题讨论,在此基础上对《轻型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轻型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一)管理对象和适用范围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的对象是已获得
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
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
汽车经销商。适用的车辆范围与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2757-2008《轻型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一致,即能够燃用
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的M1、
M2类和
N1类车辆。
(二) 燃料消耗量检测
标示的燃料消耗量采用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
汽车经销商按照GB/T 19233-2008《轻型
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要求申报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其中进口
汽车可经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的燃料消耗量数据。
(三) 燃料消耗量标示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包括标识、海报、展示牌等多种形式,标识是其中最重要的形式。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2757-2008《轻型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对标识的内容、格式、粘贴与保持、燃料消耗量数据要求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
汽车经销商必须按照GB 22757-2008《轻型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标识并确保
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在
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可使用等比例放大或缩小的标识。
(四)标识样本备案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
汽车经销商于
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不同油耗
车型的《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备案。其中,国产
汽车采用车辆识别代号(VIN)或公告的车辆型号加后缀识别号作为备案号,进口
汽车采用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作为备案号。
(五)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
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实施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定期向社会和消费者公布国产
汽车、进口
汽车的燃料消耗量信息,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油耗
节能车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指定机构确认查实未按规定报送《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或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标示内容与公布数据不符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 特别说明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数据系根据GB/T 19233-2008《轻型
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测定,包括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轻型
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采用模拟试验工况,分市区、市郊两部分,分别模拟车辆在城市市区道路和市区以外其它典型道路条件下的行驶状态。通过测量车辆在上述道路模拟循环下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排放量,计算得出市区、市郊和综合燃料消耗量。消费者在选
购车辆时可以根据车辆的预期使用情况选择不同工况下的燃料消耗量作为主要参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任何试验室试验和道路试验都不能完全模拟所有驾驶者的实际驾驶状态,由于气候条件、道路状况、油品质量、
交通拥挤程度以及驾驶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实际燃料消耗量有可能会与《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上标示的数据存在一定的差异。